2007年5月24日 星期四

《聖經》!不雅?與《中大學生報》情色版
葉敬德
香港浸會大學校牧
宗教及哲學系副教授

《中大學生報》情色版所引發的風波經已漸漸演變為一場政治的角力。日前有二千多人投訴《聖經》不雅,要求將《聖經》和合本呈交評級。雖然影視處已決定不把《聖經》送檢,但此事引發的議題,仍頗值探究。

首先,眾所周知,在中國的古代神話中,伏羲和女媧是兄妹通婚的;在古代的近東,同父異母的結合亦是社會所接納的……。因此,涉及暴力、亂倫等等的歷史、傳說、神話……的記載斷不止《聖經》部分的內容。如果只要有這類記載的文獻,亦有人投訴便要呈交評級,則受牽連的將會是更多的古代經典,這種思維也可能會令其他宗教的經典陷進了評級的漩渦。筆者在此只可以提醒,宗教是人生命的根本,如果我們攻擊別人的根本,換來的亦只會是一批敵人。

第二,這些古代記載的出現當然有其獨特的背景。然而,這些經典會否構成「不雅」則要看我們如何界定不雅。目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所用的是一種三級的分類制。原則上,不雅和淫褻是指本質相同而程度上或嚴重性相異的東西。評級的結果是反映了淫褻物品審裁小組成員所代表的「社會所能夠接受的程度」。1973年美國最高法院「米拿對加州」 (Miller v. California) 將「淫褻」定義為一些「公開地冒犯」 (patently offensive) 當地「社群標準」的,以「好色的趣味」 (prurient interests) 吸引人的描述或作品。所以,不雅和淫褻是指一些露骨地展示性,令人對性產生興趣,但這種興趣是超越了當地社群所能接受的程度的作品。至於是「不雅」或「淫褻」則要視其超越的嚴重性作決定。

如果我們以這個標準來審裁《聖經》相關的記載,我們便會看見《聖經》雖然載有亂倫、強姦的事件或故事,但《聖經》並沒有就此對性作露骨的描述,讀者們也不會因此而對這類性行為產生興趣。況且《聖經》整體是反對這類行為的。所以,我們從何談《聖經》不雅呢?如果僅僅因為有這類行為的記載便被列為不雅,那或許是一次文字獄的序幕吧!

相反,如果我們以這個標準來審裁《中大學生報》情色版,則我們看見部分內容是以一系列以「想」或「幻想」引導讀者進入有關亂倫和獸交等思想領域,而這種引導性的問題會否吸引讀者產生對亂倫和獸交的興趣則是頗值思考。這部分的內容明顯是超越了「第一級」的標準,如果不放在「第二級」又應該怎樣評級呢?或許我們現時的三級制是否足以反映現實的需要呢?

或許有人認為《中大學生報》情色版是不應該被淫褻物品審裁小組審裁的,因為審裁會窒礙了言論和學術的自由和縮窄了文化探索的空間。但是,這並不是先檢後出版,也沒有要求該報停刊,被列為「不雅物品」亦僅被要求加上適當的封套和警告的字句,那又如何和怎樣窒礙了言論和學術的自由和縮窄了文化探索的空間呢?筆者在此不禁要問,《中大學生報》情色版是甚麼性質的刊物?它所作的是甚麼學術研究?是否冠上了某某大學名字的刊物,其內容便自動變成了學術?學術是否有某種要求?該刊物的內容是否符合這些要求呢?

《中大學生報》的代表先前在電視表示知道該報仍有改善的空間,亦已明白社會的標準,並會作出調整,那是否表示該報在出版時或有顧及卻未有掌握到,或根本未有顧及社會的標準呢?常識告訴我們,享有多大的自由,擁有多大的權力,亦要肩負多大的責任。如果我們要擁有那麼大的言論、學術和文化探索的自由,那麼我們又如何看待責任的問題呢?雖然筆者希望有關當局能夠放棄起訴的權利,但如果我們顧及卻未有掌握到或根本未有顧及社會的標準,有關人士是否也相應地要為此而負責呢?

作為教育工作者,我們當然支持年青的一輩,希望他∕她們能夠在一個自由開放的環境下成長。或許透過《中大學生報》情色版事件我們可以要求檢討現時《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所用的三級的分類制,甚至我們可以對淫褻物品審裁小組成員所代表的社會標準提出疑問,但那種「錯不在我,責任盡在他∕她人」的態度又是否教育工作者所樂於看見的呢?或許我們所處的已經是一個不能夠容許人犯錯,承認責任便會「人頭落地」的社會?或許年青一輩是如此自信,甚至令他∕她們漸漸忘記了自省的重要性?或許今天我們給年青一輩所留下的榜樣是「事事企硬」,只要拿出一堆堂皇的理想作理由,有足夠的政治力量作後盾,便可以扭轉局勢,轉危為安?我們期望未來社會的棟樑是一些「深懂生存之道」的人?有承擔的人?有責任感的人?
(本文曾發表於2007年5月19日星島日報)

沒有留言: